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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以免受罰!

 

       本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施行,台中會計事務所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有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103年度為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李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將本人及受扶養親屬當年度受領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死亡給付計4,800萬元列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台中會計事務所經本局查獲並減除免予計入之死亡給付3,330萬元,核定李君漏報應稅保險給付計1,470萬元,併計綜合所得淨額0元後,計算李君基本所得額為1,470萬元,減除 670萬元扣除額後,按20%計算核定其基本稅額為160萬元,台中會計事務所除補稅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民眾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有無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之保險給付,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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