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精進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境及提升稽徵機關便民服務效能,財政部於105年7月1日以台財稅字第10504546150號令訂定「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該局說明,依該要點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帳查核案件,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決算申報案件,清算申報案件外,得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點選「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系統」下載軟體,透過網路上傳營利事業基本資料表及帳簿資料,經檢核無誤後,列印收執聯確實保存;或採媒體遞送帳簿資料光碟,先以審核程式審核無誤並自行列印外標籤後,再向稽徵機關送達。營利事業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上開帳簿資料後,該帳簿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至第28條規定妥善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但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憑證及有關文件,營利事業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謝雅萍
電話:(04)23051111轉7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