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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6

對於加徵滯納金之處分不服,可申請復查。

(新竹市訊)民眾逾期繳納稅款,經依稅捐稽徵法及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者,該項加徵滯納金行為,核屬行政處分,民眾如對該項處分不服,得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30日)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復查。
稅務局表示,稅款逾期未繳,每超過2日加徵1%之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民眾如對加徵滯納金不服,可於滯納期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例如105地價稅繳納期限為105年11月1日至105年11月30日,至105年12月30日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時則要加徵本稅15%的滯納金,民眾如果對加徵滯納金的處分有異議,原本應於106年1月29日前申請復查,但因適逢春節假期,因此可順延至106年2月2日前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將以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留意,以免喪失行政救濟的權利。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 或撥03-5225161轉(分機511、513-516)或0800-08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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