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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營利事業列報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計算及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列報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或合於獎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相關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本局指出,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免徵、免納或停止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後之合計數,並應依第8條規定計算基本稅額,當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時,應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
      本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出售國內上市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約3,000萬元,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當年度申報課稅所得為虧損約500萬元,惟未填寫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經本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該公司之基本所得額為2,500萬元(課稅所得負500萬元+證券交易所得3,000萬元),予以補稅294萬元【(基本所得額2,500萬元-扣除額50萬) ×稅率12%】,並處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有列報證券(期貨)交易等所得,即使申報課稅所得為虧損,仍應依規定計算及申報所得基本稅額,以免遭補稅及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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