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條文修正案,經 總統於今(106)年1月18日公布,各該法案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將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截至106年3月4日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執行期間內經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確定、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核發禁止命令之3種重大欠稅案件,再延長5年執行期間至111年3月4日。(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條文)
二、自106年1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貨物稅金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按同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之稅率,減半課徵貨物稅。(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修正條文)
財政部指出,上開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條文將重大欠稅案件繼續執行,符合租稅公平正義及社會期望,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及維護國家租稅債權;另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修正條文可鼓勵消費者購買綠能電動車輛,帶動電動車及相關產業發展,將可達成節能減碳目標及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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