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周小姐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之通知後,來電表示:「因管理員未轉交繳款書,故未收到繳稅通知,不應加徵滯納金。」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因未繳稅,被移送執行時,即以「管理員代收後未轉交繳款書」為理由,主張應免加徵滯納金。事實上,設有管理委員會之集合式住宅大樓,因僱有管理員代為收受郵件、稅單及其他相關文書,因此,大樓管理員既被賦予接收郵件的權責,一旦代為收受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住戶之繳款書、公文書,即發生稅捐稽徵法第1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3條規定送達之效力。至於代收後有無交付或延遲轉交等情事,皆屬住戶與管理員間雇傭雙方私契履行之問題,對送達之效力不生影響。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除注意各稅之繳納期間外,尚須留意各項公文書之收受,才能確保權益。如果對本轄各項地方稅稅款或繳稅方式有疑義時,請即刻向該局確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及被移送強制執行。
倘尚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316969免費電話或專線03-336-1402,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