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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0

受處分人於裁處罰鍰確定後死亡,執行機關仍得就其遺產強制執行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於裁處罰鍰裁處書送達確定後死亡,執行機關仍得就其遺產強制執行,以徵起罰鍰。
  本局指出,納稅義務人A君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財產交易所得450萬元,本局除補徵稅款外,並裁處罰鍰,罰鍰之繳納日期為105年8月16日至25日,裁處書及繳款書於同年8月10日送達A君,且由本人簽收。惟A君逾繳納期限未繳納且未依法申請復查,本局即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於執行期間A君因故死亡,死亡後遺有房屋乙筆,行政執行分署遂就其遺有之房屋查封拍賣。
     本局說明,行政罰鍰係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經行政機關課予給付一定金錢之行政處分,因為是對納稅義務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作之處罰,若是在處分作成前,納稅義務人死亡,因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自然喪失其負擔罰鍰義務之能力,此時再對死亡者作懲罰性處分,已無實質意義;但是如果該處分已送達受處分人並確定後,納稅義務人才死亡,此時罰鍰之處分已具有執行力,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行政執行分署自得逕行對納稅義務人遺有之財產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欠繳已確定之罰鍰並不因其死亡而告終止,繼承人收到執行機關傳繳通知,請儘速繳清稅款,以免繼承權益受損。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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