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丁小姐詢問,其申請返還向稽徵機關提供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之財產,為何不能如願?
本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對於欠繳稅款及已確定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審酌,如符合應限制出境條件後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嗣後遭限制出境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後段但書或第7項第2款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解除出境限制者,因所提供之財產擔保係依法提供繳納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為確實達成保全目的,在其欠稅或罰鍰未繳清前,不得退還。因此,丁小姐所申請返還之擔保財產,須於其欠繳稅捐或罰鍰繳清後,始得返還該項擔保品。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繳款書,經核對無誤,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以免欠稅或罰鍰金額達上述規定之標準遭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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