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為瞭解各營業人於書立各種憑證時,有無按規定貼用印花稅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每年自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1日止,對於本市如金融、營造、營建、土木、機電、製造業、廢棄物清理業、各事業所(律師、建築師及會計師等)、醫院、診所及其他等等各行業實施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提醒業者先自行檢查其最近5年書立之各項應稅憑證是否已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依印花稅法第八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該局籲請公司行號特別注意,如發現有短(漏)貼者,應於執行印花稅檢查日前,至該局各分局全功能服務櫃檯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補繳印花稅款,或到本市各地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自行黏貼於應稅憑證並依規定銷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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