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私人間資金借貸,債權人受領清償債務時,若債務人對於債權人給付不足清償債務之全部,其給付金額確屬利息所得部分,仍應核課綜合所得稅。
本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均屬利息所得。
本局進一步說明,私人間資金借貸,債權人受領部分清償債務時
,應如何判斷是否有利息所得?是以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給付性質作為判斷依據;若借貸雙方就借貸債務未約定為「先清償本金,後抵充利息」,依民法第323條規定,債務人清償債務時,應先抵充利息,而債權人受領清償時,其給付金額確屬利息部分,應核課綜合所得稅。本局特別提醒,切勿漏報所得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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