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保險經紀人受託轉交保險費之文件,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4條規定,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係表彰保險經紀人受託轉交保險費之文件,核屬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免納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4條將「委託代繳保險證明」修正為「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均為證明繳交保險費之人確有委託保險經紀人將保險費轉付保險業之文件,其修正前後該憑證之性質並未改變;且保險公司已就收取保險費開立收據與要保人,並由保險公司依法繳納印花稅,依此,該憑證免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