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意旨及考量滯(怠)報金具行為罰性質,屬罰鍰之一種,不宜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爰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所得稅法」第112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貨物稅條例」第31條、「菸酒稅法」第18條、第23條及「規費法」第20條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於今(30)日第3542次院會決議通過,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 刪除上開稅法及規費法有關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
二、 刪除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及菸酒稅法有關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
財政部指出,上開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通過,行政院將於近日核轉立法院審議,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俾於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完成修法程序,落實公平合理課稅,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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