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農民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徵營業稅也不課所得稅,不會因營利事業向其購買農產品索取進貨憑證而改變課稅規定,請據實開立收據予購貨人。
實務上常有農民因擔心課稅而不願出具憑證予營利事業,致營利事業改向其他非實際交易人取得不實憑證入帳之違法情事,國稅局特別說明,如營利事業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則可核實認定;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已自行於申報書揭露或由會計師簽證揭露者,並得免按未取得憑證之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江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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