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雄鄉甲公司問:營業人承租房屋,取得以出租人名義開立之公用事業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得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承租房屋取得抬頭為107年6月以前之公用事業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得以出租人名義之公用事業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自107年7月以後,營業人應取具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提醒營業人應儘速於107年6月以前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買受人名義,以免影響後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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