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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

  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定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以下簡稱境外電商營業人),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該法案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為期法案順利推動,財政部於昨(24)日訂定發布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說明,配合前開營業稅法修正,為使境外電商營業人充分瞭解新制規定,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爰訂定前開課稅規範,明定境外電商營業人申辦稅籍登記作業、其交易模式如何課徵營業稅與申報繳納營業稅事宜等。

  財政部表示,本次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內容計7點如下:
  一、 本規範訂定依據。
  二、 本規範相關用詞定義。
  三、 境外電商營業人辦理稅籍登記之作業程序。
  四、境外電商營業人相關交易模式之營業稅課徵範圍及方式。
  五、 境外電商營業人申報繳納營業稅之作業規定。
  六、 境外電商營業人之課稅資料調查。
  七、 境外電商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申報繳納      營業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處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關於境外電商營業人相關課稅規定,可至財政部賦稅署(http://www.dot.gov.tw/)「境外電商」專區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葉科長慧娟
聯絡電話:02-2322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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