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配合產業界實際需求及落實政策效果,104年12月30日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增訂抵減年限延長至3年,抵減率調降至10%,公司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以「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抵減方式一經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本局說明,公司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05年度採曆年制的公司為例,申請期間為106年2月1日至106年6月1日),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若有(一)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四)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支出等,須提出專案申請認定者,應與研究發展活動申請認定併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本局提醒,公司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除須依限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外,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有關文件送交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方符合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程序要件。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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