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即稅捐之徵收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為期5年,但在徵收期間屆滿前,稅捐機關如果已將欠稅案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則該筆欠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都可繼續執行,且在5年期間屆滿前,行政執行分署如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至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再算5年,亦即已確定的欠稅執行期限最長可達15年。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接到繳款書時,務必在繳納期限內繳納,勿以為欠稅超過5年就註銷,以致逾滯納期未繳納,遭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不但需繳納稅款及滯納金外,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且已確定的欠稅執行期限最長可達15年,呼籲納稅人勿心存僥倖。如尚有疑問者,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