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證券市場成交量、流動性及資本市場籌資功能,增訂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業經經總統106年4月26日公布,並於同年4月28日生效,自該條文生效日起1年內,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1.5‰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現股當日沖銷交易需由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不包括證券自營商自營操作,又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之稅率,也不適用未上市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該等非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適用範圍之交易,仍應由代徵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3‰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又為避免投機不當操作,影響稅損擴大,該政策於施行1年期間內視證券市場需求適時予以檢討。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程志萍
電話:04-23051111轉7311
2017-05-05
現股當日沖銷證券交易稅稅率調降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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