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解散或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時,所領回之結清剩餘款應列報當年度其他收入。
本局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已於當年度以費用列支,在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如有剩餘時,係屬營利事業所有,因此營利事業結清該帳戶時,所領回之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縱使於清算期間領回,仍應於申報清算所得時一併申報。
本局表示,在查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與其員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結清舊制年資後,乃向主管機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款200餘萬元,惟並未將該筆款項列報其他收入,遭本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本局呼籲營利事業如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剩餘款,務必於領回當年度列報為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 ,本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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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9
營利事業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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