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接獲民眾反映,今年收到房屋稅繳款書時發現,房屋已申請改按住家使用並經核准,為何繳款書上仍有課徵營業用之稅額?
該局表示,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核課,今(106)年課稅所屬期間,係自105年7月1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若是在這期間提出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且經核准,變更月份15日以前提出申請,則當月就可以適用變更後稅率,在16日以後提出申請,則要次月才能適用,所以繳款書上使用情形欄位仍然有課徵營業用之稅額,是屬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前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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