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依規定要在繳款書所定之期限內繳納稅捐,若逾期繳納稅款,未滿2日不用加徵滯納金,尚可至便利商店或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不含郵局)繳納;但超過2日後,就要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且一定要到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不含郵局)繳納,便利商店已無法代收;倘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以106年房屋稅繳納期間106年5月1日至106年5月31日止(星期三)為例,滯納金計算說明如下:
1、 繳納期限截止日若為非假日(星期三),自截止日翌日起算第1、2日(星期四、五)繳納不加徵滯納金, 第3、4日(星期六、日)繳納加徵1%,第5、6日(星期一、二)繳納加徵2%,以此類推,最高加徵至15%滯納金(如下表所示)。
繳納截止日5/31 (星期三) |
6月1日 |
6月2日 |
6月3日 |
6月4日 |
6月5日 |
6月6日 |
……以此類推,最高加徵至 15% |
星期四 |
星期五 |
星期六 |
星期日 |
星期一 |
星期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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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期寬限2日免加徵 |
逾2日加徵1% |
逾4日加徵2% |
2、 繳納期限截止日期適逢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分別如下:
例一:截限日期為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日、星期一已逾2日,應加徵1%。(餘類推)
例二:截限日期為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已逾2日,應加徵1%。(餘類推)例三:截限日期為星期六。星期日、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未逾2日,免
徵滯納金。
星期四、星期五已逾2日,應加徵1%。(餘類推)
例四:截限日期為星期日。(順延1天至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未逾2日,免
徵滯納金。
星期四、星期五已逾2日,應加徵1%。(餘類推)
例五:截限日期為例假日。(假設為星期四,順延1天至星期五)星期六、星期
日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已逾2日,應加徵1%。(餘類推)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如果對本轄各項地方稅稅款有疑義時,請立刻向該局確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及被移送強制執行。倘尚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316969免費電話或專線03-336-1402,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