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為強化國內太陽光電產業供應鏈,發展太陽光電能源,以達節能減碳目標,及鼓勵民眾報廢88年6月30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減少老舊車輛數量,改善空氣品質,該部擬具「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12條之6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經該院於今日(106年5月18日)第3549次院會決議通過,該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用途證明文件者,於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免徵貨物稅。(修正條文第9條之1)
二、報廢88年6月30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換購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修正條文第12條之6)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修正草案行政院將於近日送請立法院審議,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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