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台中市大甲區的楊小姐詢問,最近想把現在住的房子賣掉,但是之前出售另一棟房屋時,已使用過一生一次之土地增值稅稅率,不知可否再適用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以前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只能享有每人「一生一次」的土地增值稅10%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自99年1月起,新增另一項優惠,只要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規定,即可無限次重複使用此項10%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表示,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應符合下列規定:(1)已曾經適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部分。(3)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房屋。(4)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5)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連續滿6年。(6)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前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7)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7,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