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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非以自有土地交付之自益信託其受益人於信託期間死亡,移轉時並無以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之適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受益人如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死亡,日後移轉該筆土地,稽徵機關將以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益信託土地之受益人於信託期間死亡,該土地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原是按委託人交付信託前所取得土地時點的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來計算土地增值稅。但基於租稅合理及公平,10471日已修正該項規定,明定自益信託之土地比照繼承土地,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指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至於他益信託及非以自有土地交付之自益信託,基於受益人從未取得信託土地之所有權,僅有信託財產之受益權,與自益信託之受益人(同委託人)於信託前已持有該信託土地之所有權情形有別,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移轉時該筆土地並無法比照適用繼承土地,以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仍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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