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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9

「菸酒稅法」修正案,自106年6月12日施行

      本局表示,106年5月10日總統公布修正之「菸酒稅法」第7條、20條、第20條之1條文,將各類菸品應徵稅額調增為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下同)1,590元,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06年6月12日施行。
      本局進一步表示,為防杜舊菸賣新價情事,財政部於106年4月25日已公告新稅菸品辨識標記,紙菸應自行刊印可資辨識之標記,未及刊印部分應黏貼財政部提供之辨識貼紙於菸品容器上,紙菸以外之其他菸品應自行刊印或黏貼財政部指定之識別標記,辨識標記刊印或黏貼於菸品容器之位置,應明顯且足以清楚辨識,並應避免遮蔽菸品容器上健康警示圖文及尼古丁焦油含量標示。其辨識標記內容如下:
(一)紙菸(按支計徵):容器包裝紙菸(每包20支)之刊印樣式為「N51.8(5碼)」、「T51.8(5碼)」、「NT51.8(6碼)」,三者擇一刊印於菸品容器上所載有效期限附近位置;紙菸包裝非以20支包裝者,依上開刊印樣式三者擇一,按其實際負擔之菸稅應徵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應徵金額標示合計金額,刊印於菸品容器上標示有效期限附近位置。
(二)紙菸以外之其他菸品(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按公斤計徵):刊印或黏貼樣式(尺寸2公分x1公分)以黑色字體清楚載明「NTAX(4碼)」、「NEWTAX」(6碼)、「TAX106」(6碼),三者擇一自行刊印或黏貼於菸品容器。
      民眾如對新舊菸品辨識有疑問,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新舊菸品辨識專區(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916)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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