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為1.5%-3.6%,自住用房屋稅率維持為1.2%。依財政部頒訂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按自住用之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1、房屋無出租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是依據房屋現值按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的稅率課徵;如您自行新建或新取得(買賣、贈與、繼承、……)之新屋、中古屋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者,無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是否為3戶以內,皆須向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可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另因出售自住房屋,原超過3戶不符自住規定之房屋,已符合自住規定者,亦應申請始可適用。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所有人應於房屋變更使用情形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