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訊)餐廳業者為招攬生意,設有卡拉OK提供顧客同時用餐及歡唱,雖然未向顧客另外收取費用,仍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之娛樂稅課徵範圍,應辦理娛樂稅開業登記及代徵手續。
稅務局表示,餐廳附設卡拉OK係屬視聽中心之一種,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因此向出價娛樂人收取之入場費、包廂歡唱費、點唱設備費、場地租賃費及併同強制收取的費用如餐飲基本費、清潔費及服務費等,均應依法課徵娛樂稅。稅務局提醒上開業者,應於開業前辦妥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未依規定辦理,將處新台幣15,000元至150,000元或所漏稅額5倍至10倍之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 或撥打電話03-5225161轉(分機319)或0800-08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2017-05-23
餐廳附設卡拉OK應代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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