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店家常在大賣場、便利商店、雜貨店、醫院、診所及藥局門口或騎樓,擺設投幣式夾娃娃、搖搖馬(車)之機動遊樂設施,屬娛樂稅「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比照電動玩具業,課徵娛樂稅。
該處指出,有些商店雖僅擺設1、2台,數量不多,營業額或許也不高,但仍應依法辦理娛樂稅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將被處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該處提醒,設有前述娛樂設施營業人,記得在開業前向營業場所所在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以免遭受處罰造成荷包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