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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7

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保障納稅者權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將自本年12月28日施行,未來各稅捐稽徵機關將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務案件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及提供必要諮詢等服務,此舉有助於保障納稅者依法納稅之權利。

  該處說明,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納保法於105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依該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擔任納保官,辦理下列事項: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四、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工作成果報告。

  該處進一步說明,納保法施行後,納稅者如對稅捐稽徵機關的調查程序或行政救濟階段有所爭議,可以申請納保官進行溝通、協調;納稅者如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有行政違失、不當調查,以致損害其權利,也可以向納保官申訴、陳情。另外,納稅者欲提起救濟時,納保官也會提供法令、案例資料及相關程序諮詢等服務,對納稅者的權益將更有保障,而納保官的設置,在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之間擔任溝通、協調與協助的角色,更有助於化解徵納爭議,促進雙方和諧,共創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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