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受近日梅雨鋒面及強烈西南氣流影響,北部部分地區豪雨成災,營利事業若因此遭受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本局進一步說明相關規定:
一、 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 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 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
二、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 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 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本局呼籲受災營利事業,請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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