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因換屋規劃,先購買了一筆自用住宅用地並已將戶籍遷入,後來才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按「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新購自宅用地並將戶籍自原自宅用地遷至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嗣後出售原自宅用地時戶籍未在該地或已再遷回該地者,如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其遷出戶籍日至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日之期間未滿1年者,仍是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規定,可以適用自用住宅「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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