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先生表示原有土地與房屋於106年1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拍定,拍定人於同年3月31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惟遲遲未向地政單位辦理移轉登記,吳先生詢問106年地價稅及房屋稅該由誰繳納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 記為要件;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自即日起依法須負繳納地價稅及房屋稅義務。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按年計徵,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在該基準日前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者繳納地價稅;房屋稅係按月計徵,以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本案拍定人於106年3月31日已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應負有繳納106年地價稅責任;同時,自106年4月起須繳納房屋稅。
該處提醒民眾,如有不動產經被拍定,仍收到稅單時,可先查對取得權利移轉證書日期,並核對稅單上所載相關欄位是否正確,如有錯誤別忘了要立即要求查對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