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本(106)年6月2日豪雨強襲造成本市部分地區嚴重災害,民眾車輛因此受損無法使用者,倘已依交通部發布「因應0602超大豪雨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於本年12月5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該處將依監理機關通報資料主動辦理退稅,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之前一日。
該處進一步說明,若車輛因災害受損須修復,但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其修復期間視同停駛,可按實際修復日數減免。民眾應檢附里辦公處、消防、警察或區公所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受損證明(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並應加附修車廠證明,註明修復出廠日期),於本年12月5日前向稅捐機關提出災害損失減免申請,可減徵或申請退還其未使用期間或修復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另車主提供本人存款帳戶資料申辦直撥退稅,更可省去兌領支票之不便。
如納稅義務人對於災害損失減免使用牌照稅之規定或申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於上班時間撥打本處消費稅科電話(07)7410141分機223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上本網站https://www.kctax.gov.tw申辦相關稅捐業務,省時又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