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本(106)年6月2日超大豪雨侵襲造成嚴重災害,市民車輛如因本次災害遭受泡水需修復始能使用,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本年12月5日前向稅捐處申請使用牌照稅減免;如因災害致無法使用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亦請在上述期限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該處將依監理機關提供的資料,主動辦理退還車輛無法使用期間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
該處指出,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請檢附里長、警察機關或區公所等相關單位出具的證明、修車廠出具之進廠期間修復證明文件及開立的發票或收據,向該處或所屬分處申請災害發生日至車輛修復完成期間之使用牌照稅減免。
該處呼籲車主,若車籍登記於本市且有因災害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受損嚴重無法再使用之車輛,請於今年12月5日前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以維護自身權益。另提醒車主,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稅,受損車輛的車主已繳納牌照稅,皆可自災害後的停駛期間按日退稅,如尚有疑問請撥該處電話89528629洽詢。
撰 搞 人:消費稅科 科長瞿美玲 電話:8952-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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