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因應本(106)年6月2日超大豪雨造成部分地區嚴重災害,對於因而受損無法使用的車輛,其車主已依交通部發布「因應0602超大豪雨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於本年12月5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溢繳的使用牌照稅,免由車主個別提出退稅申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超大豪雨受損,車主如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或修車廠之證明文件,其證明有停駛情形者,准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使用牌照稅,惟依規定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因本次超大豪雨造成部分災情嚴重,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延長申請期限至106年12月5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該局將依監理機關提供的資料主動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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