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提撥職工福利金。
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職工福利115萬元,經查係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0.15%職工福利金,因公司尚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符合提撥職工福利金規定,故全數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提撥福利金。惟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每月營業收入總額0.15%及下腳變價40%之限度內,得予認定。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2017-06-25
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可否提撥職工福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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