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認列之條件,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係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始可列報扣除(但空中專校、空中大學、五專前三年及公費生除外)。
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弟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本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弟就讀國立大學之所有相關費用均由其負擔,請准予列報云云。本局以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者,僅限於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特此提醒民眾,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之教育學費,是不能申報扣除的。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2017-06-25
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有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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