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分局提醒,房屋如有供出租、使用情形變更、營業使用面積變更或戶籍遷出等適用住家用稅率或自用住宅稅率之原、事實消滅時,請於3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轄各稅捐稽徵處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課徵地價稅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免經查獲補稅及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