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俾利稽徵機關設立稅籍據以核課房屋稅,房屋稅籍之編配,係參據建築法第4條、土地登記規則第80條及財政部編印之房屋稅稽徵作業手冊等規定,以建號或門牌號碼為準,可獨立使用及移轉之個別房屋認定為1戶,並編配1個稅籍編號;至個人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如業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90條規定辦理建物合併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併予釐正合併房屋稅籍。「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第3條有關本人、配偶及未成人子女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規定,自應依上開原則審認之。 該分局提醒,若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7882477轉202-20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