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先生所有的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來因為子女就讀國中的需要,將戶籍遷到配偶張君所有之房地內,導致他的房屋無人設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而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依照土地稅法第9條的規定,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地價稅是否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依據前揭規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所以,一旦戶籍因故遷出,即與規定不符,雖實際居住該地,仍應依規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顏先生如將其戶籍遷回其所有之房地,配偶張君所有之房地則有張君及未成年子女設籍,顏先生及張君同時以各自所有之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依照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只能有1處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另依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應以顏先生及張君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如果未擇定,則以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