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提醒自益信託房屋的納稅人,如持有自益信託房屋符合自住使用規定,可向房屋所在之該處所屬分局申請按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公職人員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房屋,如符合規定也可適用自住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信託房屋的納稅人為受託人,財政部於103年9月間核釋,自益信託的住家用房屋如無出租,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仍可認屬供自住使用房屋。
本市自103年7月1日起,住家用房屋除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的稅率維持1.2%外,其餘依納稅人持有該本市非自住房屋則按1.5%稅率課徵房屋稅。為顧及納稅人權益,自益信託房屋如符合自住使用而尚未申請者,請儘速持契約書影本向所屬分局提出申請,以利適用自住優惠稅率1.2%課徵房屋稅,維護租稅權益。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本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