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陳先生為法院拍賣農業用地之債權人,詢問可否類推適用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債務人〈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及第39條之3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予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業用地移轉,其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如法院拍賣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如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由於法院拍賣農業用地是否主張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涉及買賣雙方權益。課徵土地增值稅,增加本次出售土地人之稅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承受人再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負擔會增加。故於買賣雙方權益互相衝突下,土地稅法第39條之3予以明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當事人為移轉土地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在稅法僅規定得由買賣任一方申請不課稅之情況下,不宜由債權人類推適用民法規定代位行使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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