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證明,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經法院為監護或補助之宣告者,其同一戶籍之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可比照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及但書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規定:「……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為擴大照顧身心障礙者,放寬至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之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都可以比照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及但書規定,免徵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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