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依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電子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若係屬印花稅法第5條所規定買賣動產契據或承印印刷品契約等,則須依法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廠商出售財物係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機制進行競標,並於得標後和政府機關以電子簽章方式簽訂電子契約,其與一般紙本契約同屬正式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均屬於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若因電子化而無列印書面契約資料,得請稽徵機關開立繳款書繳納備查或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彙總繳納,免除列印紙本契約書貼花之麻煩。
已採用電子採購機制簽訂電子契約之得標廠商,應檢視契約應否繳納印花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繳稅款,俾免受罰。民眾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