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表示,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亦可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減除已繳納之土地重劃費用。
該局指出,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減除該項費用應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前檢附地政機關發給之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果納稅人於申報土地移轉時未檢附重劃證明文件,致溢繳土地增值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必須於繳納之日起10年內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則不得再行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項申報程序,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稅捐稽徵機關掌握困難,為貫徹公平合法課稅之目的,因而課納稅義務人申報協力義務。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未檢附符合減徵土地增值稅之有關文件,稽徵機關依據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依法核課稅捐,即難歸責稽徵機關有核課錯誤情事,亦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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