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訊)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由建商出資興建房屋,
並以地主為建造執照起造人,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地主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實際上地主以所持有的土地與建商交換取得所分配的房屋,並非自己興建房屋,屬於交換行為,地主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且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2%交換契稅,逾期申報會被加徵怠報金。如有匿報、短報情形,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本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2017-07-28
合建分屋案件地主要報繳2%的交換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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