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認列其實際營業收入。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營利事業如能提出經國外發貨倉庫之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盤點之存貨盤點資料及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就可依發貨倉庫實際銷售之數量及金額認定營業收入。本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無法提示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依前揭規定予以調整補稅1百餘萬元。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如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並保存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才能核實認定當年度營業收入,以免因無法提示相關資料而遭調整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鄒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3
2017-07-31
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結算申報時應檢附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認列營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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