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53條自請退休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其因補足上開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不受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制,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本局指出,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列報退休金費用約485萬元,其中200萬元係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不足給付次一年度之退休金數額,惟105年1月始提撥存儲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104年度尚不得列報費用,經本局予以剔除補稅34萬元。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於實際提撥存儲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年度列支費用,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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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1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補足提撥勞工退休金,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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