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據實申報,納稅義務人雖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所得資料,惟若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子女或直系尊親屬屬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查無課稅年度戶籍登記資料或與戶籍登記資料不符之情形者,渠等資料無法與納稅義務人資料併同提供,且稽徵機關提供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之參考,尚不能以所得資料參考清單中,並未包含漏報之所得資料為由,主張免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利用健保卡下載所得資料並據以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嗣經本局查獲甲君漏報配偶所得合計3,250,000元,除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36,000元。甲君不服罰鍰處分,主張自結婚以來,皆由配偶申報綜合所得稅,105年5月首次自行利用健保卡線上申請報稅,系統僅顯示其個人所得資料,並無配偶所得資料,亦未前往稅務機關洽詢,致誤認配偶之納稅義務已全部完成,請酌減罰鍰等由申請復查,案經本局復查決定略以,查甲君配偶於104年8月間死亡,甲君於105年5月11日查詢104年度所得資料,其配偶所得資料無法併同提供,而稽徵機關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參考清單注意事項已載明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於課稅年度中死亡而資料未併同提供者,請檢具除戶謄本等證明文件,依相關規定申請。惟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配偶免稅額,並未依上開規定查詢配偶所得資料。又甲君既為納稅義務人,依法即負有合併申報配偶所得之義務,且其漏報配偶系爭所得合計3,250,000元尚非微小,渠等當年度實際有多少所得,係在其管領範圍內,本人知之最詳,即應注意據實申報,並對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甲君未就配偶實際所得申報,致漏報系爭所得,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自應論罰。
本局特別強調,稽徵機關提供之所得資料範圍,基於稽徵技術考量,有其侷限性,並不是全部所得皆會列在納稅義務人查詢清單內,因此,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時,對申報內容仍應仔細核對確認,以避免發生漏報所得情事。惟納稅義務人如有發生漏報所得,仍可於稽徵機關查獲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並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2017-07-31
納稅義務人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之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之參考,因配偶於課稅年度中死亡,配偶資料未併同提供,致漏報所得,仍應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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