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如確屬「具有確實之證明」,足以減損遺產總額者,可以自遺產總額減除未償債務扣除額,因屬稅捐債權減縮或消滅之要件事實,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舉證責任。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以其父,即被繼承人之土地作為擔保,並將被繼承人列為連帶債務人,向銀行貸款1,800萬元,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尚有貸款餘額1,300萬元未清償,乃列報被繼承人未償債務扣除額1,300萬元,本局查核結果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系爭借款債務尚未屆清償期,且繳納本息狀況正常,非處於清償不能之狀態,屬未償債務尚未確定情況,不得以形式上被繼承人為連帶債務人,即認定該債務為被繼承人之未償債務,此類情況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具有確實之證明」要件不符,而未准自遺產中扣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國稅局特別提醒,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所稱「未償債務」,除須符合死亡時債務業已發生外,尚需以繼承事實發生時,被繼承人之債務已確定或可得確定由其遺產負責清償之狀態,始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46
2017-08-02
列報遺產稅未償債務扣除額須具有確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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